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实验班、特色班以及其他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幼儿园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