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实验班、特色班以及其他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幼儿园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