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幼儿园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