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