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责进行督导,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