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