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及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