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