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的人员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编制不足部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