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儿童,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变相体罚儿童、侮辱儿童人格以及其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