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幼儿园从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