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有犯罪记录、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幼儿园从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