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炊事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