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按时进行卫生消毒、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对儿童健康发展状况定期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儿童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不得给儿童用药;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儿童用药安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