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监护人办理儿童入园手续,应当出具儿童有效体检健康证明材料。禁止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园考试或者测查。儿童入园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接送。儿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监护人应当在入园前书面告知幼儿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