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幼儿园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收取的餐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克扣、侵占、挪用。幼儿园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