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保安器材,安装监控和报警系统。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儿童安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瞒报、延报、漏报和谎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