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举办地点安全、无污染;

有符合消防、卫生标准的园舍、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和省从业条件、要求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