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幼儿园具有法人条件的,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