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幼儿园的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消防、卫生、环保、日照、通风等要求。已建成的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的,举办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消除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仍不能消除的,应当组织迁移或者关停。设立管理与保育教育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