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