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儿童入园需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