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