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违法生产和销售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