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