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