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