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盗挖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恢复原状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