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