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土、农业、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