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