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和草地,对已经开垦、蚕食的林地和草地应当限期恢复。

东部地区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