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和草地,对已经开垦、蚕食的林地和草地应当限期恢复。东部地区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