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营造植物保护带。

严禁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