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黑土地进行重点整治,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进行恢复利用,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性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