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