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按照我省中东西不同区域资源分布、自然生态等差异化特征,中部地区对耕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东部地区对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西部地区对耕地、草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沿江河流域对冲积形成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重点保护类黑土地应当实施农艺调控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层变薄和土壤质量退化。
治理修复类黑土地包括质量严重退化或者污染严重的黑土地,应当实行轮耕、休耕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采取土壤工程技术等污染防治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