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