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阻碍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