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