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