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的;
(五)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就地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待查验证件后准予放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