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并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