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百元罚款;(二)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并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