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累计培训人数达到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累计培训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一百五十人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累计培训人数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累计培训人数五十人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