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由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