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二)饮酒后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不得驾驶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不得驾驶报废、拼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员驾驶;(六)不得违反规定载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