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作物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