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监测、鉴定评价和创制应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