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