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