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