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