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省外进行种子繁育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与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加强执法协作,共同打击种子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